1679—1747
字履安,号南堂,桐城(今属安徽)人。少即工诗文。后受戴名世《南山集》案牵累获罪,隶入旗籍。辞别故里,流徙边塞,历十年,始得放归。寄居扬州,终老。诗多磊落抑塞之怀,羁旅离别之感。有《南堂诗钞》传世。其论诗主张尽见于所著《辍锻录》※。诗学观点以宗唐为尚。曰:“要之作诗至今日,万不能出古人之范围,别寻天地。唯有多读书,熔炼淘汰于有唐诸家”,标举“诗人之诗”、“学人之诗”、“才人之诗”※。尤推崇“诗人之诗”,“以为“风雅之正传也”。南堂还主张“诗必言律”,对“律”的理解比较宽泛,包括“体裁”、“章法”,“波澜”、“句法”、“音节”、“词藻”等内容,要求各项“相称”,方才合“律”。此外还对诗的用典用事作了多方面的阐发和规定。推本严羽※“别才”※“别趣”※说的基础上,又主张“学问、理解,非徒无碍于诗,作诗者无学问、理解,终是俗人之谈,不足供士大夫之一笑”。见出清人论诗的普遍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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