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园谭诗


清代钱泳※著。一卷。由“总论”、“以诗存人”、“以人存诗”、“纪存”和“摘句”五部分组成。其性质乃诗论和诗选的汇集。

此卷主要内容,一、调和“格律”与“性灵”。钱泳在沈德潜※、袁枚※之后,谈诗主“雅音”。他曾对友人孙原湘解释“谭诗”宗旨云:“曰谭诗,正雅音也”。(《履园丛话序》)他认为沈、袁二氏谈诗都有偏颇,谈诗当以“雅音”为旨归。故指出:“沈归愚伯宗与袁简斋太史论诗判若水火,宗伯专主格律,太史专取性灵。然格律太严固不可,性灵太露亦是病。”那么,如何来对待格律与性灵呢?于此,钱泳提出了一种调和折中的观点:“余尝论诗无格律,视古人诗即为格,诗之中节者即为律。诗言志也,志人人殊,诗亦人人殊※,各有天分,各有出笔,如云之行,水之流,未可以格律拘也……《尚书》曰:‘声依永,律和声’,即谓之格律可也。”从中可知钱氏之所谓“格律”是指“音节”、“体式”和“风格”。凡抒写性情,文成中格,音节中律的均可谓之有格律。至于性灵,《谭诗》指出:“性灵者即性情也”。然性情有“中正和平”,有“奸恶邪散”,发而为诗,亦有“温柔敦厚”或“噍杀浮僻”。论诗而讲究性灵,应视其性情之“偏正”,不可将凡抒写性灵者一概视为有性情。再则,若全取性灵,则将视“樵歌牧唱尽为诗”,然而这种诗的毛病在于性灵太露。从上面分析可知,钱氏立论一归于雅音。他正是用“雅音”来调和“格律”与“性灵”的。二、提倡要爱惜诗人。此卷指出:“诗之为道,如草木之花,逢时而开。花之开谢,实由于时”,“诗人之出,总要名公卿提倡,不提倡则不出也。”清代诗苑所以能条枝再荣,群花竞放,与名公卿的提倡是分不开的。当然,诚如作者进而指出:名公卿的提倡,对于诗苑的繁荣也只起到爱护、烘托的作用,说到底,诗花之开谢,“实由于时”。三、对选诗原则。钱泳用了大量的篇幅,在“以诗存人”、“以人存诗”※、“纪存”和“摘句”诸名目中选录了主要是清人包括作者自己在内的一些诗句。他首先提出选诗原则说:“每见选诗家总例,以盖棺论定一语,横亘胸中,只录已过者。余独谓不然,古人之诗,有一首而传,有一句而传,毋论其人之死生,惟取其可传者而如何选之可也;不可以修史之例而

律之也。”史与诗是二而非一、选诗当以“可传”为原则,只要其诗可传,均可入选,而其人之死生是可以不论的。这是一种就诗论诗的选诗原则与方法。但可传之诗亦有区别,于是他分设了“以诗存人”,“以人存诗”、“纪存”和“摘句”诸名目。“以诗存人”与“以人存诗”※说详别立条目,纪存是记与诗有关的事,即诗事。兹举一例:如记袁枚历知沭阳、江宁诸县事,有政声,“而于好色两字,不免少累其德。余有吊先生诗云:‘英雄事业知难立,花月因缘有自来。’实为先生补过也。”实际上这是一则有关袁枚的诗话。所谓“纪存”大概如此。“摘句”则是围绕某个问题,将历代有关的诗句荟萃一编:其一,因诗而遭忌杀身的诗句;其二,清代七律堪称极一时之盛的诗句。前者所摘诗句,不失为研究诗能穷人的好材料;后者所摘诗句,亦可为研究清代律诗者参考。

《履园谭诗》理论价值不高。然对于如何选诗的原则及做法可供今天之选学参考。此卷原在《履园丛话》卷八,丁福保将其辑出,入《清诗话》※(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新1版)中。《笔记小说大观》第二十五册收《履园丛话》全书,此卷也有今人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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