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物之功,是苏轼在《东坡志林》里提出的创作方法和诗学命题。由日人近藤元粹收入其所辑《东坡诗话补遗》※中。苏轼说:“诗人有写物之功。‘桑之未落,其叶沃若’,他木殆不可以当此。林逋《梅花》诗云:‘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决非桃李诗。皮日休《白莲》诗云:‘无情有恨何人见,月晓风清欲坠时’,决非红莲诗。此乃写物之功。若石曼卿《红梅》诗云:‘认桃无绿叶,辨杏有青枝’,此至陋语,盖村学究体也。元祐三年十月十六日付苏过。”这段话,是苏轼在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十月十六日写给儿子苏过的学诗箴语,表明了苏轼在诗歌创作,写景摹物上独到的识见。
提倡炉锤诗功和写物的工巧,早在齐梁以前就为诗人普遍接受并成为共识。但苏轼这里提倡的“写物之功”,具有与前人不同的独特的含义。此处的“功”,指写景状物,必须摄其神理,必须写出该事物的固有特质,写出这一群中的“这一个”。具体地说,写桑叶“沃若”,不可移用他木;写梅花的色与香,决不可移用桃李;甚至同写莲花,并且不著色彩,也要通过莲花的本质特点和与其他事物的映衬关系,写出白莲与红莲的区别,要说“诗功”。这当是最高层次的“诗功”。若执此论看苏轼诗歌,苏轼自己很是重视这一诗功的。他的诗,如“水光潋艳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饮湖上初晴后雨》)、“长与东风约今日,暗香先返玉梅魂”(《六年正月二十日复出东门仍用前韵》)、“放生鱼鳖逐人来,无主荷花到处开”(《六月二十七日望湖楼醉书》)、“卧闻海棠花,泥污胭脂雪”(《寒食二首》)等,都体现了自己“写物之功”的美学原则。苏轼从自己写作的实践出发,把写物的经验上升为理论,以教诲儿子苏过,这一理论,遂与西方文论中的典型特征论和写这一群中“这一个”的理论不期而遇,不谋而合。苏轼的这一理论,在宋代影响甚广。不少宋人诗话都记载这一事实,祖袭这一说法,如赵令畤《侯鲭诗话》说:“田承君云:‘东人王居卿在扬州,孙巨源、苏子瞻适相会,居卿置酒曰:“疏影横斜水清淡(浅),暗香浮动月黄昏。”此和靖《梅花》诗。然而为咏杏花与桃李,皆可用也。’东坡曰:‘可则可,恐杏花与桃花不敢承当。一坐为之大笑。’”同样的内容,王直方的《王直方诗话》也有记载,可与此论相参。精神实质一致,故意唱反调的也有。如陈辅的《陈辅之诗话》说;“诗家之工,全在体物赋情,情之所属惟色,色之所比惟花。如《唐牡丹》诗云:‘红开西子妆楼晓,翠揭麻姑水殿春。’若改春作秋,全是莲花诗。林和靖《梅花》诗云:‘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近似野蔷薇也。”这就说不清楚了,按苏轼的观点,唐人这首《牡丹》诗本身就没有写出牡丹“这一个”的特点,“水殿春”云云,本身就是莲花的特点,似不必深究,而硬说林逋的“疏影横斜”近似野蔷薇,把劲挺疏朗的梅枝混同于柔弱的蔷薇枝,这就不只是见仁见智,而是胡搅蛮缠了。但不管人们对此说法的肯定或否定,都可以看出苏轼这一理论的影响力与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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