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理、情


清代叶燮※释诗歌创作客观条件的术语。其《原诗》※把构成诗歌的最主要材料概括为“理、事、情”,包括了客观世界中的万事万物,并认为“三者缺一,则不成物”,表现出作者重视诗歌内容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虽然陆机、钟嵘※、刘勰等人对此也有过论述,但能精辟、扼要、全面地概括,当推叶燮。《原诗》分别论述了三者的内容、区别、联系。何为“理、事、情”?“譬之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其既发生,则事也;既发生之后,夭乔滋植,情状万千,咸有自得之趣,则情也”。像四季草木生长按“理”而行一样,可见“理”是事物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是隐于事物深处的内在本质的东西。草木既能生长,其生长的具体过程即是“事”。“理”为本质,“事”为表象,事依理行,理寓于事。而事物的千状万态,又会给人以丰富的情趣,使人从中感悟到胸中潜伏的情感,如钟嵘所言“气之动物,物之感人”(《诗品》※),如刘勰所言“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文心雕龙》),这就是“情”(主要指事物本身的情态、情趣)。三者关系如何?叶燮又认为大到天体宇宙,小到一草一木,“三者缺一,则不成物”,三者又凭“气”统一于每一事物中,成为事物的三个侧面,通过“气”来“总而持之,条而贯之”。所谓“气”,即是指客观事物的生命力。也就是说,只有生命的元气才能赋予三者以生机与活力,理、事、情才能真正构成诗歌创作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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