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方贞观※论诗歌创作艺术形式的命题。其《方南堂先生辍锻录》※云:“诗必言律。律也者,非语句承接,意义贯穿之谓也。凡体裁之轻重,章法之短长,波澜之广狭,句法之曲直,音节之高下,词藻之浓淡,于此一篇略不相称,便是不谐于律。故有时宁割文雅,收取俚直,欲其相称也”。方氏提出的“律”命意比较宽泛,它不仅指通常意义的“格律”、“声律”,如《文镜秘府论》※所谓“意是格,声是律;意高则格高,声辨者律清”。而且包括了“体裁”,“章法”、“波澜”、“句法”、“音节”、“词藻”等诗歌艺术形式的各方面。“诗必言律”就是要求诗歌艺术形式的各方面必须构成和谐的统一体,即所谓:“相称”。只有上述各方面彼此谐调统一,浑融无犯,才称得上“谐于律”。他虽然说“律也者,非语句承接,意义贯穿之谓也”,但“意义贯穿”首先是“言律”的先决条件,因为艺术形式各方面的统一谐调当是以此为基础和标准的。“诗必言律”既是对作为创作主体的诗人提出的要求,提醒诗人在创作时必须周密地考虑到艺术形式各方面选择运用的适应关系,又是对作品效果提出的综合性艺术标准,即彼此的和谐融洽,仇兆鳌注杜甫《遣闷戏呈路十九曹长》诗中“晚节渐于诗律细”云:“‘律细’言用心精密”,这与“诗必言律”宗旨略同。故方贞观在前面那段话后紧接着说:“杜子美云:‘老去(按:当是“晚节”之误)渐于诗律细’。呜呼!难言之矣。”说明在他看来,“诗必言律”,即艺术形式各方面的“相称”并不是容易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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