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陈仅※论咏物诗的命题。其《竹林答问》※在回答“咏物诗以何者为贵”时说:“咏物诗寓兴为上,传神次之。寓兴者,取照在流连感慨之中,《三百篇》之比兴也。传神者,相赏在牝牡骊黄之外,《三百篇》之赋也。若模形范质,藻绘丹青,直死物耳,斯为下矣。”咏物诗以物为描写对象。对物的描写有形似与神似两途。形似注重于物的外在形态,而神似则要求表现出对象的神态、气韵。相对于“模形”之“死物”,形似基础上的“传神”无疑是更高层的艺术描写。但在陈仅看来,“传神”尚在其“次”,咏物诗当以“寓兴为上”。“寓”者,包含也;“兴”者,兴寄之谓。“寓兴”即是要求咏物之中包含有作者的比兴寄托。这里,陈仅实质上提出的是何者为咏物诗本旨的问题。陈仅显然认为,咏物不是终极目的,只是对象和手段。咏物诗当在对物的观照描写的过程中,传达出作者寓含于物,又超出物外的兴寄,或曰思想感情,也就是见出创作主体的“意”来。这才是咏物诗的本旨。所以他引自己评友人诗云:“诗中当有我在,即一题画,必移我以入画,方有妙题;一咏物,必因物以见成,方有侍啄“因物见我”,斯足为“寓兴为上”之要言。陈仅此论,实直接导源于“诗本性情”的根本体认,着眼于诗中“人”的存在,这对各种忽略创作中诗人主体地位的偏颇都具有启示性,其意义并不只限于咏物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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