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人叶燮在谈论诗法时所提出的观点,认为诗法当以客观事物的理、事、情为依据或准绳。他在《原诗》中说:诗文之道万千,可概括为理、事、情三语,“故法者当乎理,确乎事,酌乎情,为之者之平准,而无所自为法也。”他主张从根本上从是否符合客观事物的理、事、情上来把握诗法和衡量诗法的得失,而不是把诗法仅仅理解为起承接转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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