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梁沈约提出的关于声律的术语,指作诗应当避忌的八种弊病。《诗人玉屑》引沈约之语:“诗病有八:一曰平头(第一、第二字不得与第六、第七字同声。如“今日良宴会,欢乐莫具陈”,“今”、“欢”皆平声)。二曰上尾(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如“青青河畔草,郁郁园中柳”,“草”、“柳”皆上声)。三曰蜂腰(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如“闻君爱我甘,窃欲自修饰”,“君”、“甘”皆平声,“欲”、“饰”皆入声)。四曰鹤膝(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如“客从远方来,遗我一书札。上言长相思,下言久离别”,“来”、“思”皆平声)。五曰大韵(如“声”、“鸣”为韵,上九字不得用“惊”、“倾”、“平”“荣”字)。六曰小韵(除本一字外,九字中不得有两字同韵。如“遥”、“条”不同)。七曰旁纽,八曰正纽(十字内两字叠韵为正纽,若不共一纽而有双声,为旁纽。如“流”、“久”为正纽,“流”、“柳”为旁纽)。八种惟上尾、鹤膝最忌,馀病亦皆通。”沈约的四声八病说,促进了律诗格律的形成,有积极意义,但其理论也有烦琐之弊。严羽说:“作诗正不必拘此,弊法不足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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