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人方东树关于诗歌创作须有一定的法式法则的主张。《昭昧詹言》说:“有法则体成,无法则伧荒。率尔操觚,纵有佳意佳语,而安置布放不得其所,退之所以讥六朝人为乱杂无章也。”这里所说的“法”是指法式法则,方东树实指为“桐城派”的“文法”,也就是他所推崇的“文、理、义”中的“义”。方东树说:“义者法也,古人不可及,只是文法高妙,无定而有定,不可执着,不可告语,妙运从心,随手多变”,认为诗歌的创作只要按一定的法式法则便可成功,否则便显得鄙俗浅陋,杂乱无章。但他又认为“法”是多变的,因此运用时应不拘谨,只是妙在心会。这种主张也体现出了“桐城派”的文学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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