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诗


《致陈毅·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只是在字面上(形式上)感觉于律诗稍有未合。”“律诗”,中国古代诗体的一种。起源于南北朝,唐初成熟。是近体诗的一种,必须依照一定的格律来写。每首八句(排律除外),分五言律诗、七言律诗。要求句中平仄相间,并使上句的平仄和下句平仄相对;除首句和末句外尽量多用对仗,二、四、六、八句一般押平韵,不可转韵或通用邻韵。

《毛泽东诗词集》收入五律、七律19首。

毛泽东在《致陈毅·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坦言:“因律诗要讲平仄,不讲平仄,即非律诗。我看你于此道,同我一样,还未入门。我偶尔写过几首七律,没有一首是我自己满意的。”《毛泽东诗词集》的七律,不只“写过几首”,收入的有15首,毛泽东说的也不全是自谦之词。毛泽东深知讲究平仄(不仅是文字游戏的平仄)之难,才告诫:“诗当然应以新诗为主体,旧诗可以写一些,但是不宜在青年中提倡,因为这种体裁束缚思想,又不易学。”(《致臧克家等·一九五七年一月十二日》)毋需讳言,毛泽东的律诗,在平仄格律上是有一些瑕疵的(《五律·张冠道中》、《七绝二首·纪念鲁迅八十寿辰》、《七绝·贾谊》等),恰如其分地指出,无损毛泽东诗词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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