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比喻惩甲惊乙,后比喻作事不密,使对方有所觉察而预作戒备。宋郑文宝《南唐近事》载,南唐王鲁为当涂宰,部民诉主簿贪污,王乃判曰:“汝虽打草,吾已惊蛇。”(《全唐诗》据此收入)明施耐庵《水浒传》第二十九回:“若是那厮不在家时,却再理会。空自去打草惊蛇,倒吃他做了手脚却是不好。”清李宝嘉《文明小史》第一回:“断不可操切从事,以致打草惊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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