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同一字在一首诗中作为韵脚重复出现。无论古体诗和近体诗,重韵都是应该避免的,但古体诗的要求比近体诗要松,因而在唐人创作的古体诗中,重韵的情况是有的,如杜甫《园人送瓜》诗用二“草”字。近体诗原则上是要求避重韵的,即使是一个字在一首诗中重复使用而意义不同,也为犯重韵。相对地来讲,排律如果一字重用但意义不同,不算犯重韵。如白居易《寄献北都留守裴令公》诗两用“皋”字,一为“东皋”,“皋”是“水边地”的意思;一为“伊皋”,“皋”指“皋陶”,是人名,不算重韵。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及网络搜集,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QQ:37996619(同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