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古代井田制,其中由农奴耕种而将收获缴给奴隶主的那一部分田地为公田,与农奴自己耕种的“私田”相对而言。《小雅·大田》三章:“雨我公田,遂及我私。”郑《笺》:“其民之心,先公后私,令天主雨于公田,因及私田耳。”《吕览·务本篇》高诱注:“古者井田十一而税,公田在中,私田在外,民有礼让之心,故愿先公田而及私也。”朱熹《集传》:“公田者,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而同养公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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