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疑被诬


【原文】:

《汉书·直不疑传》:直不疑,南阳人。为郎(1),事文帝。其同舍有告归(2),误持其同舍郎金去。已而同舍郎觉(3),亡意不疑(4)。不疑谢有之(5),买金偿(6)。后告归者至而归金,亡金郎大惭(7),以此称为长者(8)。稍迁至中大夫入朝,廷见,人或毁不疑曰:“不疑状貌甚美,然特毋奈其善盗嫂何也(9)!”不疑闻,曰:“我乃无兄。”然终不自明也(10)。

【提要】:

汉文帝时,直不疑为郎官,同舍郎失金,怀疑他,直不疑便承认是他偷了,并买金赔偿,事后证明不是他所偷。直不疑貌美,又有人诋毁他和嫂嫂偷情,他也不作辩白,只说:“我就没有哥哥,”因此,部说他是忠厚老好人。唐人用此典入诗,多比喻含冤受屈。

【词目】:

【偷金枉】0162 刘长卿《按覆后归睦州赠苗侍御》:“直氏偷金枉,于家决狱明”(4.1450)。枉:冤。于家:指于定国。决狱:断案。

【偷金】0163 沈佺期《移禁司刑》:“埋剑谁当辩,偷金以自诬”(4.1050)。埋剑:详“丰城剑气”篇。诬:以无为有。杜甫《赠裴南部闻袁判官自来欲有按问:“人皆知饮水,公辈不偷金”(7.2586)。

【诬金】0164 刘兼·诫是非》:“辨玉且宽和氏罪,诬金须认不疑情”(22.8701)。和氏:参”卞和三献”篇。

【金有误持郎】0165 柳宗元《弘农公以硕德伟材屈于诬枉左官三岁复为大僚天监昭明人心感悦宗元窜伏湘浦拜贺末由谨献诗以毕微志》:“璧非真盗客,金有误持郎”(11.3927)。盗璧:事见“张仪问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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