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母投杼


【原文】:

《战国策·秦策二》:昔者曾子处费(1),费人有与曾子同名族者而杀人(2),人告曾子母曰:“曾参杀人!”母曰:“吾子不杀人。”织自若(3)。有顷焉(4),人又曰:“曾参杀人!”其母织尚自若也。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惧,投杼逾墙而走(5)。

【提要】:

曾参住在费地,有个和他同姓同名的人杀了人,人告曾母说:“曾参杀人!”曾母不信,仍然在织她的布。接着又有两次有人来告,曾母丢开织梭越墙而跑。此典入诗多比喻嫌疑或冤诬。

【词目】:

【曾参杀人】3908 李白《答王十二寒夜独酌有怀》:“曾参岂是杀人者,馋言三及慈母惊”(5.1821)。及:至。李益《杂歌》:“伯奇掇蜂贤父逐,曾参杀人慈母疑”(9.3239)。元稹《寄乐天二首》之一:“唯应鲍叔犹怜我,自保曾参不杀人”(12.4596)。

【投杼】3909 李白《系寻阳上崔相涣三首》之二:“曾参宁杀人,……投杼惑慈亲”(5.1757)。宁:岂。沈佺期《枉系》之一:“吾邻曾家子,昔有投杼疑”(3.1025)。白居易《思子台有感》:“曾家机上曾投杼,尹氏园中见掇蜂”(13.5037)。刘兼《诫是非》:“三人告母虽投杼,百犬闻风只吠声”(22.8701)。

【二曾参】3910 员半千《陇右途中遭非语》:“赵有两毛遂,鲁闻二曾参。慈母犹且惑,况在行路心”(3.1014)。闻: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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