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诗拗句之一种。指出句为平仄脚(“仄仄平平仄”或“平平仄仄平平仄”)之句式中,五言第四字或七言第六字应平而改仄。其对句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须用平补救,所谓对句相救。如白居易《赋得古原草送别》中“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联,出句第四字应为平声,而“不”为仄声,为大拗,对句第三字用平声“吹”字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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