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指佛寺或道观中住持所居之处。后用为寺庙主持者的尊称。
“方丈”本义是指一丈见方的斗室,亦称“丈室”。据三国吴·支谦所译《维摩诘经》言:身为菩萨的维摩诘居士所住的卧室,仅一丈见方,但容量无限。禅宗比附此说,用“方丈”二字名住持所居之室。《景德传灯录》卷六载怀海所制《禅门规式》:“既为化主,即处于方丈,同净名(即“维摩诘”意译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宋·王禹偁《黄州齐安永兴禅院记》:“郡之众户率钱二十万建老宿堂,又率钱十万立方丈室。”后因地指人,引申可指称住持——寺院主管僧。(二十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及网络搜集,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QQ:37996619(同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