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宋书》卷九十三《陶潜传》:颜延之为刘柳后军功曹(1),在寻阳,与潜情款(2),后为始安郡(3),经过,日日造潜(4),每往必酣饮致醉。临去,留二万钱与潜,潜悉送酒家(5),稍就取酒(6)。
【提要】:
陶潜嗜酒,将颜延之所给二万钱,完全送至酒家,作为买酒之资。
【词目】:
【颜公酒钱】2818 李白》赠宣城宇文太守兼呈崔侍御》:“颜公二十万,尽付酒家钱”(5.1759)。
【颜延之送钱】2819 皮日休《更次来韵寄鲁望》:“从此问君还酒债,颜延之送几钱来”(18.7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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